| 一、 |
病人資料維護: |
| 1. |
病人姓名、身分、特徵、照片…等資料之取得需經當事人簽字同意,不得對外公開、討論。 |
| 2. |
無法確定對方與當事人關係身份時不宜在電話中回答有關病情事項。 |
| 3. |
護理站病人個人資料,不顯示診斷名稱。 |
| 4. |
病床床頭卡不註明診斷名稱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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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二、 |
紀錄之維護:所有病歷醫療紀錄資料 |
| 1. |
醫事人員如教學需要得以借閱,但未經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得公開個人資料。 |
| 2. |
非當事人同意不得公開。 |
| 3. |
病歷應交由工作人員傳送。 |
| 4. |
住院病人或家屬如需影印醫療紀錄資料,請依醫院作業程序辦理。 |
| 5. |
診斷書應交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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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三、 |
醫療照護之維護 |
| 1. |
檢查或治療需先告知說明,遇有臨床教學需要,應徵得當事人同意並填妥同意書。 |
| 2. |
醫院應依病人性別安排床位,不可男女病人同住一間,一等親及十二歲以下兒童不在此限。 |
| 3. |
檢查或治療過程中應給予適當屏障,以維護病人隱私,且應有第三者在旁協助。 |
| 4. |
送檢途中應注意病人保暖並給予適當披覆,以維護病人之安全和隱私。 |
| 5. |
交班或查房討論病情須輕聲細語,以維病人隱私。 |
| 6. |
病情告知宜慎選場所與管制相關人員。 |
| 7. |
醫事人員如有教學研究需要,應先經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,才能取用病患個人及醫療紀錄資料。 |
| 8. |
媒體不得進入病房採訪、照相,如有需要應徵求當事人同意並通知相關單位。 |
| 9. |
個人電腦密碼不得隨意借他人使用,離開終端機前應關閉個人密碼 |
| 10. |
門診診間應提供獨立的看診空間,保障病人的隱私權,當病人接受任何檢查時,應得到適當的保護及提供隱密場,需管制非家屬人員在場以維護病患的隱私。 |
| 11. |
內診時,對於檢查部位需拉開病人衣服時,應注意衣服拉開高度,避免病人身體過度暴露;男醫師對女病人進行內診時,須先徵得病人同意並有一位以上之女性護理人員跟診。 |
| 12. |
病患做檢查時,若需要更換檢查專用服裝,應設置獨立之更衣室供病人使用,例如:放射科、開刀房等…。 |
| 13. |
醫護人員執行醫療相關行為時,若會暴露病患身體部位,於個人病房應將房門鎖上,二人及多人病房,則需將床邊隔簾拉上再進行,以維護病人隱私。 |
| 14. |
對於有爭議性之疾病,如:性病、愛滋病、性侵害等患者,於門診、住院時,皆不得公開病患病情,且需提供獨立的病房使用,並不得公開貼示標籤(感染管制標示除外)。 |
| 15. |
當病人要求「拒絕訪客」時,醫護人員應予以保護,並婉拒訪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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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四、 |
本規定奉核定後實施,如有未盡事宜,另行修正公布之。 |